A:
合伙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是處于兩方面原因考慮,下面分別解釋。
1、合伙企業由于本身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,它已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為企業資信提供了保證。而且從近年來的實際操作情況看,驗資形式和驗資報告的可信程度有限,注冊資本金很難真實反映企業真正的經濟實力和清償能力。
2、合伙企業是一種初級、原始的企業組織形式,它注重的是人合,對于資本的依賴程度不是很強,只要能保證經營的最低需要即可。
3、因此,合伙企業法不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,而由各合伙人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出資,為更多的人,特別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時缺少資金的人參與合伙經營創造了條件。